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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治療適宜於哪些晚期肝病及有哪些禁忌證?

  肝移植手術是將健康的肝髒移植給患者,完全替代患病的肝髒,是各種肝病晚期(終末期)的最佳選擇,以達到挽救和延長患者生命為目的。

  從目前看,治療肝炎後終末期肝硬化、急性肝衰竭及原發性肝癌等,確能顯著提高生活質量,延長存活期。適宜進行肝移植的疾病主要包括:

  暴發性肝衰竭:

  各種原因引起的暴發性肝衰竭,內科治療的生存率僅為20%-40%,而肝移植術後1-3年的存活率可達50%-70%,肝移植是目前搶救這類患者最為有效的手段;

  終末期肝硬化:

  如各種肝炎所致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膽汁性肝硬化等。這些患者常反復出現消化道大出血、腹水、肝性腦病等,最終大多死於大出血或肝性腦病。肝移植則可阻止病情發展,從根本上得到治療;

  原發性肝癌:

  采取肝部分切除仍有復發的可能,而肝移植手術則最為徹底,但應在尚無肝外轉移的早期,故移植進行越早,效果越好。考慮到肝移植後在免疫抑制劑作用下,肝癌極易復發,故術前出現任何癌轉移征象,均應慎作肝移植對象;

  其他:

  自身免疫性肝炎進展嚴重者;肝炎後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者;慢性重型肝炎,生活質量嚴重下降,生命受到威脅者;肝膽系統腫瘤,已不能用常規方法治療者亦可行肝移植。

  肝移植手術的禁忌證包括

  絕對禁忌證和相對禁忌證

  絕對禁忌證為:

  難以控制的全身性感染;

  肝外有難以根治的惡性腫瘤;

  難以戒除的酗酒或吸毒;

  合並嚴重的心、腦、肺等重要髒器器質性病變;

  難以控制的精神疾病。

  相對禁忌證為:

  年齡>65歲;

  肝髒惡性腫瘤伴門靜脈主干癌栓或轉移;

  合並糖尿病、心肌病等預後不佳的疾病;

  膽道感染所致的敗血症等嚴重感染;

  HIV感染;

  明顯門靜脈血栓形成等解剖結構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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