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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去預防病毒性肝炎

  一、管理傳染源

  (一)報告和登記各級醫務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對病毒性肝炎病例作傳染病報告,急性病毒性肝炎應做病原學分型報告和統計。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只登記一次,一年復發跨兩個年度者不再重復登記。武漢市醫療救治中心中西醫結合肝病科朱清靜

  (二)隔離和消毒急性甲型肝炎隔離期自發病日起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離期,如需住院治療,也不宜以HBsAg陰轉或肝功能完全恢復正常為出院標准,只要病情穩定,可以出院。對恢復期HBsAg攜帶者應定期隨訪。對丙型和丁型肝炎的處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離期暫同甲型肝炎。各型病毒性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離治療。病人隔離後,對其居住和活動場所(家庭、宿捨及托幼機構等)應盡早進行終末消毒。基層衛生防疫機構應對肝炎病例進行個案流行病學調查。

  (三)有關行業人員肝炎患者的管理對飲食行業人員和保育員每年作一次健康體檢,發現肝炎病例立即隔離治療。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後,半年內無明顯臨床症狀和體征,肝功能持續正常,且肝炎病毒傳染性標志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應調離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確診前,應暫時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圍的新增人員在參加工作前,應進行健康體檢,凡肝功能異常和/或肝炎病毒傳染性標志陽性者,不得錄用。

  (四)托幼機構兒童肝炎患者的管理托幼機構發現急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後,除患者隔離治療外,應對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醫學觀察范圍根據調查後確定,一般以患者所在班級為主。觀察期間不辦理入托手續。甲型和戊型肝炎的觀察期限為45天,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暫定為60天,對符合出院標准的肝炎患者,尚需繼續觀察1個月,並需持醫院出院證明方可回所(園)。

  (五)獻血員管理獻血員應在每次獻血前進行體格檢查,檢測谷丙轉氨酶(ALT)、HBsAg和抗-HCV,凡ALT異常和/或HBsAg、抗-HCV陽性者不得獻血。

  (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攜帶者的管理HBsAg攜帶者是指HBsAg陽性,但無肝炎症狀和體征,各項肝功能檢查正常,經半年觀察無變化者。對這類攜帶者不應按現症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但要加強隨訪;HBsAg攜帶者要注意個人衛生、經期衛生及行業衛生,牙刷、盥洗用具應與健康人分開。

  (七)抗-HCV陽性者的管理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

怎去預防病毒性肝炎

  二、切斷傳播途徑

  (一)提高個人衛生水平利用黑板報、小報、電影、電視、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各企業單位應創造條件,提供流動水洗手和洗餐具等,養成食前便後洗手的良好習慣。

  (二)加強飲食、飲水、環境衛生管理飲食行業(包括個體開業戶)及集體食堂都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廳應實行分餐制或公筷制。要加強生食水產品的衛生監督,加強對產地水域的衛生防護,防止被糞便和生活污水污染。要掌握產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污染情況,以及運輸、銷售過程中的衛生問題,一旦發現有污染可能,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於短時期內供應大量貝殼類水產品時,應留樣以便查考。要加強水源保護,嚴防飲用水被糞便污染,對甲型和戊型肝炎流行區的井水、缸水、澇壩水,須用漂白粉消毒,余氯應保持在0.3mg/L以上。中小學校應供應開水,學生自帶水杯。要做好環境衛生及糞便無害化處理。醫療單位中的糞便及污水須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入下水道,廢棄物應及時焚毀。

  (三)加強托幼機構衛生管理托幼機構要建立切實可行的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對食具及便器的消毒制度,兒童實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認真執行晨檢或午檢。對托兒所應注意尿布消毒。各班級使用的玩具應嚴格分開。發現肝炎患者,應立即隔離並及時報告有關防疫部門,對所在班進行消毒及醫學觀察。

  (四)各服務行業的公用茶具、面巾及理發、刮臉、修腳等用具應做好消毒處理。

  (五)防止醫源性傳播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應加強消毒防護措施。各種醫療及預防注射(包括皮試、卡介苗接種等)應實行一人一針一管,各種醫療器械及用具應實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針、針灸針、手術器械、劃痕針、探針、各種內窺鏡以及口腔科鑽頭等),尤其應嚴格對帶血污染物的消毒處理。對血透析病房應加強衛生管理。對確診及疑似病毒性肝炎病例進行醫療和預防注射時,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六)各級綜合醫院應建立肝炎專科門診。有關醫務人員應相對固定。

  (七)阻斷母嬰傳播婦產科醫務人員向HBsAg和/或抗-HCV陽性的育齡婦女廣泛宣傳關於防止乙型和丙型肝炎病毒傳染其嬰兒及其他人群的注意事項。應將HBsAg和抗-HCV列入產前常規檢查項目。對HBsAg和/或抗-HCV陽性孕婦,應設專床分娩,產房所有器械要嚴格消毒。對HBsAg陽性的孕婦所生嬰兒,用乙型肝炎疫苗預防;HBsAg及HBeAg雙陽性母親所生嬰兒,應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型肝炎疫苗聯合免疫,方法及劑量參考有關規定。對其他所有新生兒於出生24小時內注射乙型肝炎疫苗。

  (八)加強血液制品的管理從事血液和血液制品以及生物制品的單位,應按衛生部(82)衛防字第35號《關於加強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規定(試行)》要求生產和供應血液制品和含人體成分的生物制品,尤其要做好生物制品的HBsAg和抗-HCV檢測工作,陽性制品不得出售和使用。

  (九)加強對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堅決遏制賣淫嫖娼、吸毒販毒等丑惡活動。

  三、保護易感人群

  (一)甲型肝炎疫苗主要用於幼兒、學齡前兒童及其他高危人群。

  (二)人血丙種免疫球蛋白主要用於接觸甲型肝炎病人的易感兒童。劑量為0.02~0.05ml/kg,注射時間越早越好,不宜遲於接觸後14天。

  (三)乙型肝炎疫苗應納入計劃免疫管理,主要用於阻斷母嬰傳播和新生兒預防及其他高危人群。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學齡前和學齡兒童進行接種。對接種疫苗後抗-HBs消失者可考慮加強免疫。

  (四)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主要用於母嬰傳播的阻斷,可與乙型肝炎疫苗聯合作用。此外,還可用於意外事故的被動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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