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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和林:消除乙肝歧視也勿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杭州市西湖區衛生局門口,雷闖興奮地做出了v字手勢--昨天上午,作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他拿到全省乃至全國第一張從事食品行業的健康證。昨天,記者還采訪了一家餐飲店的老板,他的說法基本上也呼應了樓科長的觀點。"只要他拿到健康證了,不管他是不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在招聘中,我肯定會一視同仁的。"但是他也提到,"我肯定不會讓客人知道他有乙肝,否則對我們生意肯定是有影響的。"(9月2日浙江在線)

  筆者認為,給乙肝攜帶者發食品行業健康證的做法欠妥,即使法律不禁止發證,也應在健康證上標准"乙肝攜帶者"的信息,不能因為消除乙肝攜帶者的歧視、維護他們的權利,而犧牲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有權知道與健康相關的信息。

  從醫學的層面來看,乙肝攜帶者不具有傳播性,但作為乙肝攜帶者可以隨時轉變成乙肝患者,至於何時轉成乙肝患者,因為乙肝早期無明顯症狀,不僅食品單位難以監控,就是醫學上也無法給出准確的時間表。乙肝傳播途徑主要有:母嬰垂直傳播、血液或體液傳播、密切接觸傳播。關於消化道傳播,筆者查詢的結果都是:沒有證據顯示能夠乙肝可以通過消化道傳播,也沒有專家能夠完全否認消化道有可能傳染乙肝病毒的說法。密切接觸傳播,就包括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血液、或者消化液等進入其他人,而其他人的口腔、消化道,包括胃等存在潰瘍面,那麼就存在感染的可能,盡管這個可能性比較低。作為乙肝患者,一般工作接觸,不會傳染。有專業人士指出,危險小並不代表沒有危險,而且如果其從事食品行業或者做廚師,萬一衛生方面沒有遵守好,或者在切食品,尤其是冷食的時候,有可能切到手指而流血,而又沒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那麼危險性就會增大。有的人也許會說,這是非常小概率的事件,但是我們需要明確的是,中國人有10%左右的人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如果法律允許他們進入食品行業,而相關監督監管又難以跟得上的話,那麼這樣的小概率事件就有可能放大。

  因此,不能因為維護乙肝患者的權利,而侵犯消費者的健康權。健康證頒發後,至少一年才會復檢或者換證,誰能保證這一期間不轉變成乙肝患者呢?這個風險不應該由消費者來承擔!

  支持者的理由是,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發布並實施,條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但是我國有著眾多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這都是法律體系,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病毒性肝炎屬於乙類傳染病,從道理上或者心理上,傳染病人不宜從事食品行業工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即使法律沒有規定,也要考慮公眾的接受心理,至少應該在健康證上注明"乙肝攜帶者",這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至少有權利知道是怎樣的人群在為他服務。我們不能因為維護一部分人的權利,而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權利啊!

  所以,乙肝攜帶者,可以正常參加工作,但是作為食品行業,是一個與健康緊密相關聯的行業,還是要慎重,起碼要給大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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