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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素治療乙型肝炎存在哪些問題呢

  與拉米夫定僅能抑制乙型肝炎病毒(HBV)DNA復制過程的藥理特點相比,干擾素α不僅能在HBV基因的復制、表達等多個環節發揮抗病毒作用,而且能夠調動宿主的免疫功能,形成雙重機制的抗病毒活性,故干擾素α抗病毒的效果較強,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抗-HBe血清學轉換率較高,復發率較低,尤其是不易產生耐藥性病毒變異,從而使干擾素α成為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首選藥物之一。但是,普通短效干擾素α易產生干擾素抗體,且因半衰期過短導致血藥濃度水平反復波動,這些缺點影響了療效。

  長效干擾素即聚乙二醇化干擾素(PEG-IFN)α-2a通過聚乙二醇化作用,顯著延長了半衰期,每周僅須注射1次,就可在肝內穩定地維持藥物濃度的有效水平,且減少了干擾素抗體的發生,從而更有利於干擾素抗病毒療效的發揮。2005年PEG-IFNα-2a獲批准用於治療乙型肝炎。但是,由於干擾素固有的不良反應等問題,導致其在抗病毒機制上的優勢尚未能在臨床上獲得充分發揮。為了讓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最大程度地從干擾素治療中獲益,必須掌握如下原則。

  1.正確處理或規避不良反應

  (1)選擇正確的患者。有關抗HBV治療的適應證,已見於其它相應文章。除此之外,鑒於PEG-IFN的“長效”特點,應當謹慎地規避其對不良反應處理的可能影響。所以,“正確的患者”是指其目前不存在使用干擾素的禁忌證(尤其是在血液系統、甲狀腺、精神神經系統方面),也較少存在有出現這些禁忌證的潛在可能;以提高患者完成預期療程的成功率,規避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風險。

  (2)不良反應須冷靜處理,區別對待。

  流感樣反應雖然最為常見,但其發熱、頭痛、肌肉痛、關節痛等問題對症處理即可,且患者隨干擾素的繼續使用逐漸耐受。然而,對甲狀腺功能、性格精神改變等方面則應重點觀察。對促甲狀腺素升高疑有橋本甲狀腺炎可能,或精神嚴重抑郁的患者,均應立即停藥。此外,干擾素可能抑制骨髓,外周血白細胞及血小板數減少是常見的不良反應,應當積極對待;由於一般是可逆性的,故處理亦須冷靜。白細胞、血小板減少往往見於用藥2周~2個月內,3個月後則趨於穩定;故在使用干擾素的初期,應當每2~4周檢測血象。若預防性地同時加用一兩種升白細胞藥物,有利於延緩白細胞數嚴重降低的發生。當治療期間白細胞數下降時,只要中性粒細胞計數>1.0×10(9)/L,血小板計數>75×10(9)/L,可加強升白細胞、或升血小板藥物的使用,同時嚴密監測血象。若能順利度過用藥的前3個月,則多能平穩度過整個療程。但若白細胞計數<2.0×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5×10(9)/L,或血小板計數<50×10(9)/L,則應果斷停用干擾素。造血細胞刺激因子可以作用於造血干細胞,促進分化、增殖和成熟。其中,重組人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主要刺激骨髓中性粒細胞分化、增殖及釋放;重組人粒細胞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則主要作用於骨髓造血干細胞分化的較早階段;而白細胞介素3(IL-3)可以促進造血干細胞向血小板分化。因此,可考慮G-CSF、GM-CSF或IL-3用於粒細胞或血小板嚴重減少的患者。但是,上述藥物所激發產生的多屬新生細胞,尚不能立即充分具備成熟細胞的全部功能;且此類藥物屬於基因工程產品,也存在不良反應問題,使治療進一步復雜化;並因其價格較高,增加治療總成本。因此,除非確有必要,造血細胞刺激因子不宜輕易應用,更不應反復使用。

  (3)減量或延長用藥間隔的方法需要反思。

  當以常規方法未能糾正干擾素的不良反應時,有人主張采用減量或延長干擾素用藥間隔的方法,希望“拖捱過去”。目前,采用此種作法的不乏其人,但實際上並不可取。因為干擾素的療效具有劑量相關性,在減量或延長用藥間隔的同時,也削弱了干擾素的抗病毒作用,降低了療效,延長了病程,而且也增加了治療風險和費用。

  (4)序貫療法是干擾素揚長避短的用藥策略。

  1.持續有效地抑制HBV復制是學術界共識的慢性乙型肝炎治療原則。為了充分發揮長效干擾素的藥理優勢,規避其不良反應,但又不中斷有效的抗病毒治療,因應之道是抗病毒藥物的序貫療法。對於有適應證、無禁忌證的患者,筆者認為應首先使用PEG-IFNα-2a;當其使用一定時間後出現不良反應,且難以用常規方法糾正時,則立即暫時停藥,並改用核苷類似物,以保持對HBV的抑制壓力;同時,繼續對不良反應進行處理。倘若該不良反應並非屬於干擾素的絕對禁忌證(例如抑郁症等),待其一旦獲得糾正後,可適時恢復PEG-IFNα-2a的用藥。此種序貫輪換方式可以反復交替使用,簡便而且安全,有利於充分利用現有抗病毒藥物資源的各自優勢,使干擾素能夠揚長避短,讓患者充分獲益,最終實現對HBV的持續抑制甚至清除的目標。

  2.足夠的療程:足夠的療程是保障有應答能力患者獲益的基本條件,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第一,依據病情和患者的依從性,對無禁忌證的患者,選用干擾素治療,若使用足夠的療程後無應答,則應及時換用適當的核苷類似物;但是,用藥觀察的時間應足夠長才能做出適當的結論。例如,用PEG-IFNα-2a治療HBeAg陰性患者,一般觀察用藥3個月的病情;HBeAg陽性者則應觀察用藥6個月的病情。第二,對於有應答的患者,應堅持用藥1年(有的可能為一年半),以鞏固療效,減少停藥後的復發率。對於采用序貫療法的患者,干擾素的累計用藥時間仍以1年為宜。在使用干擾素有應答的患者中,部分病例的HBeAg/抗-HBe血清學轉換出現較遲,甚至可能在停藥後才陸續出現,故不能在療程未滿時隨意終止抗病毒治療。

  3.樹立衛生經濟學評估的觀念:不良反應、注射給藥、以及單劑藥物的費用,有時是影響患者堅持干擾素用藥信心的重要因素。不過,PEG-IFNα-2a具有明確的療程;對於無效的患者,觀察3~6個月,一般也可做出是否繼續用藥或換藥的決策。與此相對照,拉米夫定由於血清學轉換率低,復發率較高,療程往往較長,甚至長達數年;而且存在停藥復發後病情更重的可能性等,致使臨床上難以確定核苷類似物的停藥時機和療程終點。因此,從投入/產出效益角度進行評估分析,患者使用PEG-IFNα-2a的最終獲益可能優於使用核苷類似物。換言之,在衛生經濟學的基礎上與患者進行溝通並做出醫療決策,有利於提高患者對治療的依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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