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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肝的分類及其診斷標准若干問題

    雖然國內外對酒精肝的研究已有幾十年的歷史,有關酒精在體內的代謝途徑、酒精肝發病機制、診斷及防治等方面也取得了進展,但有關酒精肝的分型及其診斷標准尚無共識性意見,現就此方面的若干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於嗜酒與酒精肝

    飲酒成癖即為嗜酒者,也稱酒依賴者,在日本又稱習慣性飲酒者,其特征為心理上追求酒,不喝不行,一旦斷酒會出現戒酒反應。

    酒依賴的診斷標准:①強烈的飲酒渴求;②酒瘾發作時間固定;③飲酒意向高於一切活動;④清晨空腹飲酒;⑤不飲酒時出現生理和心理症狀;⑥戒酒後易重新酗酒。具備其中三條就可診斷為酒依賴。

    按嗜酒程度中國常分為二類:①普通嗜酒者:每日飲含酒精≥40g的酒;②重度嗜酒者:每日飲含酒精≥100g的酒,均連續5年以上者。

    日本則分為:①習慣性飲酒者:平均每天飲清酒量≥3合(折合酒精69g/d);②大量飲酒者:平均每天飲清酒量≥5合(折合酒精115g/d),且連續5年以上。

    大量研究表明,飲酒的量和持續時間與酒精肝密切相關。Pequignot等報道,每日飲含酒精40~60g的酒,發生肝硬化的相對危險性升高6倍;每日飲60~80g,其相對危險性為14倍;每日飲210g,22年後有50%的嗜酒者發生酒精性肝硬化。但也有人認為,每日飲含酒精35g的酒,也可引起酒精肝,尤其我國居民。根據浙江地區的酒精肝流行病學調查材料顯示,每日飲含酒精45g的酒,5年以上者,有29.8%的嗜酒者患有不同程度的酒精肝。

    二、關於酒精肝的分類

    1.歐美分類法:歐美多數國家將酒精肝分為三型,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肝和酒精性肝硬化。近年來,歐美各國在酒精肝和酒精性肝硬化之間增加了酒精性肝纖維化一型,因此有四型分類法。歐美諸國的三或四型分類法雖簡單實用,但尚有大量輕症酒精肝病人被遺漏,使其在早期病變較輕階段未得到及時的戒酒和治療,所以此分類診斷標准尚不夠全面。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和丹麥學者在上述三型之前,再加“接近正常”一型。德國和英國的學者同期亦提出“接近正常”、脂肪肝、酒精肝、肝纖維化、酒精性肝硬化的五型分類法。

    2.日本分類法:
    第一次分類(1979年):通過調查94所醫科大學附屬醫院10年間的酒精肝病例,將酒精肝分為:①酒精性脂肪肝;②酒精肝;③酒精性肝硬化;④酒精性肝損害。

    第二次分類(1986年):經過10年的實踐,提出六型分類:①酒精性脂肪肝;②酒精肝;③酒精性肝硬化(其中合並肝細胞癌者要加以記載);④酒精性肝纖維化(合並脂肪肝的纖維化,即脂肪肝+肝纖維化病例歸入此類);⑤“習慣性飲酒者”的慢性肝炎;⑥非特異性變化或正常肝。附重症酒精性肝損害,即臨床症狀表現為重症,發病大約1個月內出現重症肝炎症狀或死亡者。

    第三次分類(1994年):分為十型:①非特異性變化;②酒精性脂肪肝;③酒精性肝纖維化;④酒精肝;⑤重症型酒精肝;⑥“大量飲酒者”慢性肝炎;⑦酒精性肝硬化;⑧“大量飲酒者”肝癌;⑨臨床型酒精性肝損害,符合“酒精性”或“酒精性+病毒性”條件,但缺乏肝活檢所見,又不能列入上述任何一型者。⑩可疑酒精性肝損害,即戒酒後病例,未能繼續觀察其病情變化,或雖經肝組織學檢查,但仍未能觀察到酒精性肝損害的典型所見。

    日本自1979年到1994年,經過15年的實踐和兩次修訂過程。1994年的十型分類屬當前較詳細的標准,但較繁瑣,臨床醫師難於掌握。且對脂肪肝和纖維化,未劃定輕、中、重程度,使戒酒或治療後不易對比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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