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當事人因懷疑十五前在某醫院輸血感染丙肝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因證據不足,依法駁回原告范某請求被告澧縣某醫院賠償的訴訟請求。
1995年4月25日原告范某生產一女,手中持有蓋有某醫院疾病診斷章的出生證一份,該出生證填發時間為1995年6月25日。2010年3月14日,范某被診斷出患有丙肝,范某認為是1995年4月在被告處行“剖腹產”並輸血所致,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侵權的基本事實及損害後果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原告應向法院提供門診及住院病歷,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在本案中,原告雖提交了《出生證》,但其系孤證,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並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不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住院的事實,原告當庭陳述《出生證》系出院時(原告陳述出院時間為1995年5月1日左右)取得與《出生證》填發時間為1995年6月25日時間不一致,同時經向原澧縣某醫院婦產科醫生余某證實,《出生證》上的字跡不是其書寫,且被告向法院出示的衛生部、澧縣衛生局的兩份證明與雷某、余某的證言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了1995年《出生證》管理不規范的事實,鄉鎮衛生院接生醫生及家庭接生員均可直接辦理《出生證》,或以後補辦。
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在被告處輸血的有力證據,原告雖提交了證明其在被告住院輸血的三份證人證言,但該三份證言之間、證言與原告的當庭陳述之間,就住院時間、住院的相關情況、輸血的相關情況互相矛盾,且證人陳述的當時輸血的盛血容器為輸血袋與客觀事實不符。
被告澧縣某醫院提供的1995年住院目錄流水號及財務檔案流水號能客觀反應被告當時收治病人及在被告處住院、門診病人繳費的真實情況,按照醫學常理和常規,行剖腹產手術必須住院,但被告提交的病歷檔案、財務檔案中均沒有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或繳費的記載。
原告主張在被告處住院輸血,但不能提供相應住院記錄、住院醫療費發票、輸血憑據、疾病診斷書等書面證據予以證實。故無法認定原、被告間的醫患關系。
根據醫學文獻資料載明,丙肝的感染途徑有輸血、性傳播、母嬰傳播、生活密切接觸等多種原因,因此輸血雖然是主要傳播途徑但並非唯一途徑,醫學文獻資料還載明,丙肝的潛伏期為2周—6月。原告在2009年被診斷為丙肝,期間已有14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