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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移植肝源的倫理困境

  前言:觀點由作者本人持有,不代表健客網立場,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某些機構采用了虛擬指代。

  器官移植在大眾看來是個比較神奇的事情。

  大家比較常聽到的移植有肝、腎、角膜、骨髓(造血干細胞),另外還有毛發、皮膚、心肺、胰島等移植。

  說起移植,配型是繞不過去的話題,也是電視電影裡最有戲劇沖突的看點。人體的免疫系統十分強大,對於任何無法接受的外來物都會產生排異反應。手指上扎根刺如果不及時取出,都會腫脹化膿,別說是一個器官了。所以,對於非自體移植,嚴格配型,保證移植後不會產生排異反應十分重要。

  在眾多需要配型的器官移植中,肝移植十分特殊。

  首先,它的配型要求很低,只要血型相同即可移植。不像腎髒、骨髓,除了血型,還要通過一系列復雜的免疫測試。因此,肝髒又被稱為“免疫特惠器官”。

  其次,肝髒有極強的再生能力,可以移植半肝甚至部分肝。人們在很早很早之前就發現了肝髒的再生功能,古巴比倫人將肝髒視為靈魂棲所,古希臘神話裡,宙斯把普羅米修斯綁在高加索山上,派鷹白天啄食他的肝髒,晚上肝又會長好,第二天接著啄,循環往復。肝髒的英文名稱 liver 的來源是 live(生命),也證明了它再生的特性。因此,肝髒成為了捐獻門檻比較低的器官,普通人捐獻出自己一部分的肝,未來還會再生;受體盡管接受的不是完整的肝,但也會逐漸長大長好。

  但硬幣的另一面,是肝移植手術的極其復雜性。腎髒移植,只要找好配型,手術本身難度是不大的。肝髒則不然,它是消化系統的中樞器官,進出與幾條重要的血管相連,同時還有膽管連接膽囊,內部的血管和膽管分布更是不計其數,摘除時要小心切下,安上時更要仔細吻合,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大出血。

  因此,對供體和受體來說,手術風險都是極大的。這也是為什麼,盡管肝移植有良好的活體移植條件,但真想找到願意捐獻的活體肝源,並不容易。

  從供體的角度,肝移植可以分為屍體移植和活體移植。鑒於某些原因,以下的某些討論不注明其國別背景

移植肝源的倫理困境

  屍體移植:

  直到今天,國外幾本著名的醫學雜志都拒絕發表某國關於肝移植的論文,原因就是某國的屍肝來源不符合普世的醫學倫理。

  2007 年之前,某國最主要的屍肝來源是死刑犯。一般過程是這樣的:每個醫院的肝移植醫生一般都與某地的政法系統有聯系,有馬上執行死刑的犯人就相互通氣,碰上血型合適的,就派醫生過去取肝。或者病人本身能量很大,自己能聯系到死刑犯肝源,醫生過去取。

  這裡就簡要介紹一下取死刑犯屍肝的過程:執行死刑時,有一輛全副武裝的手術車等在旁邊,死刑後第一時間把屍體拉上車,醫生把肝取下來(可能還會有其他醫生取腎髒、角膜等),放到器官保存液裡,裝進冰桶。迅速趕到機場,走要客通道上最近一班飛機回醫院,完成移植。

  這類肝源在在某些文化背景下,是嚴重違背人權理念的。首先,它沒有經過死刑犯本人同意。其次,它沒有經過家屬同意,家屬只會拿到犯人的骨灰,根本不知道他少了哪些器官。在很多國家,死刑犯的器官是嚴禁使用的。

  但是,在某國,死刑犯的器官確實救過許多人命,而且這些人的死亡是因為他們犯了罪,獲取器官只是他們獲得懲罰後的副產品,西方這種一律不用的辦法在很多某國醫生看來是一種浪費。這樣的倫理難題,跟許多其他問題一樣,是信仰與實際的矛盾,很難有一個公論。

  不過,在目前更為普世的價值觀面前,某國也必須適應這個游戲規則。2007 年某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後,死刑犯的數量大大減少,相應的肝源也少了許多。我聽到傳言說最近可能會出台法律,嚴禁使用死刑犯的屍肝。

  最大的肝源失去了,某國廣大等待肝移植的病人怎麼辦?據我開會得到的數據,目前某國肝移植的供受比是 1:2000。這意味著,絕大多數需要肝移植的人都被判了死刑。未來,從屍體肝移植的角度,就要轉向志願捐獻者了,就像問題裡說的西方的做法一樣。

  在某國衛生部副部長 *** 的積極推動下,某國目前也建起來一些器官捐獻的平台。2012 年底,一位實習護士因車禍導致腦死亡,她父親捐出了她一個肝髒、兩個腎髒和一對眼角膜,*** 親自做的肝髒移植手術。

  不過,在目前的某國,志願捐獻仍處在零散無序的狀態。大多數捐獻就像《心術》裡演的那樣,有這樣的需要,正好碰到合適的供體,當場去說服他們的親人。我學習的醫院今年就有一例這樣的移植,是車禍送到急診後腦死亡,急診把血型告知我們科,正好有個同血型的病人等待肝移植,我們就通知紅 X 字會的志願者勸說家屬(醫生直接說效果不好),家屬同意後進行了移植。多說一句,這種志願捐獻按規定是不許涉及金錢的,但事後受體會不會給供體家屬補償,沒有外人知道。某國也有志願器官捐獻卡,但並不像很多國家那樣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簽了捐獻卡的人,在真的需要捐獻時,仍需要經過家屬同意。

移植肝源的倫理困境

  活體移植:

  這是僅次於死刑犯屍肝的第二大肝髒來源。之前講過,肝髒有再生的特性,為活體移植創造了可能。為了防止器官買賣,某國法律嚴格規定,必須有經過有效證明的親屬才可以進行活體肝移植。各醫院對這一規定的執行也比較嚴格,今年我某鄰國總統的秘書需要肝移植,在全球篩選後選擇在某國進行手術,供體據說是他侄子。

  某國醫院很有節操,要求其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兩人的叔侄關系,最後由某國駐當地大使館開了證明,才做了手術。但嚴格歸嚴格,有能耐的人依然有辦法在外面找到合適的活體肝源,不過,那種被打暈醒來後發現自己少了一半肝的事情應該是不會發生的,因為肝髒移植難度太大,一般小作坊辦不到。但腎髒還真保不齊有可能這麼做。

  在這樣的前提下,最普遍的活體移植還是親體移植。這裡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父母向子女肝移植的案例要遠遠多於子女向父母肝移植。幾乎所有的父母在有需要時都願意把自己的部分肝移植給子女,但並不是所有子女都願意對父母這麼做,而且即便子女願意,許多父母也不願接受。

  前者的例子很多,我聽說過一例,一個 20 多歲的女大學生先天性膽道閉鎖,需要肝移植,當時醫院可以找到死刑犯屍肝,但她媽媽堅持要自己捐獻,理由是“她的病是我懷孕時造成的,我要贖罪”。大家還可以在某度網站搜索“暴走母親”“暴走父親”,他們的孩子需要肝移植,但他們本身患有脂肪肝,不具備移植的條件,於是他們天天暴走鍛煉,短期內瘦下來幾十斤,脂肪肝也沒有了,最終成功做了移植手術。

  或許是我孤陋寡聞,我並沒有聽說過子女捐給父母的相關案例。我認為,比起死刑犯屍肝,這或許才是最值得我們反思的器官移植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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