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發性肝癌(下稱肝癌)是我國常見的惡性腫瘤。肝癌的診斷,尤其是早期診斷,多依賴各種輔助檢查。為了規范診斷程序和便於非專科醫師掌握,有必要制訂一個診斷標准。
肝癌是一個進行性發展的疾病,不同的病期所采取的治療方案不同,預後亦不相同,所以亦應有一個關於分期的標准。1977年由筆者等提出的一個肝癌診斷及分型分期標准在全國肝癌防治研究協作會議上通過,被國內廣大醫務工作者采用。1990年編著《全國惡性腫瘤診治規范》及1997年編著《新編惡性腫瘤診治規范》時雖有少數文字上的改動,但基本內容延用至今已二十余年。20年來肝癌的診斷和治療方面有了長足進步,診斷標准應予修改,治療方面手術指征的擴大,非手術治療的發展使肝癌分期的標准亦需作出相應的調整。
近年來,在一些會議或雜志上專家們發表的對診斷標准的主要意見是由於影像診斷的發展,不應再有單純依賴AFP診斷肝癌的標准,對於AFP陰性的肝癌病例應作其它肝癌標志物檢查等。而對於肝癌分期標准的意見則主要是以往的標准中Ⅱ期的跨度過大。描述過簡,不利於分別具體情況及應考慮與國際抗癌聯盟所頒布的TNM標准接軌等。在1977年的肝癌診斷標准中確曾有一個單純依靠AFP診斷肝癌的標准,其表述為“AFP>400μg/L,持續4周,並能排除妊娠、活動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腫瘤及轉移性肝癌者,即可診斷為原發性肝癌”。這個標准是為了適應當時在大規模的肝癌普查中檢出AFP高濃度的病例所設。確實,真正符合上述標准的病例絕大多數為原發性肝癌,不過執行起來並不容易,因為活動性肝病就不易排除。而且,肝癌的診斷應包括定性診斷與定位診斷兩個部分,即使按上述標准診斷了肝癌,但肝癌不能定位則無法進行手術切除、放射治療、局部酒精注射等療法。診斷的目的是治療,若不能適應治療的需要,診斷就不能視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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