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亞太地區的肝病會議上,根據患者體內ALT的水平可將丙肝病毒感染者分為三種類型:即慢性持續型(ALT呈慢性持續性升高)、反復異常型(ALT呈反復明顯的波動)和健康攜帶型(ALT正常)。但隨著臨床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發現大多數丙肝病毒攜帶者的肝髒組織均有慢性肝炎樣改變。因此,在2004年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和傳染病與寄生蟲病學分會制定的《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就沒有將“丙肝病毒健康攜帶型”作為丙肝病毒感染的一個類型提出來,而是直接把它劃歸於慢性丙型肝炎之中。為什麼要這樣劃分呢?原來,在慢性丙肝患者中約有30%的人其ALT是正常的,約有40%的人其ALT低於2倍正常值的上限(80單位)。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是出現了輕度肝損傷,但仍有一部分人可以發展為肝硬化甚至是肝癌,在這種情況下若再將這部分人稱為丙肝病毒的“健康攜帶者”顯然是不適宜的。
據臨床報道,對ALT正常或低於2倍正常值上限的丙肝患者使用普通干擾素進行抗病毒治療,並不能獲得明顯的療效,即便對其聯合使用了長效干擾素與利巴韋林(病毒唑)進行治療,出現病毒學應答(指丙肝病毒核酸——HCV RNA轉陰)的幾率也與采取同樣療法的ALT大於2倍正常值上限的丙肝患者相似。故那種僅憑丙肝患者體內ALT水平的高低來預測其對抗病毒治療能否出現應答的方法已不太准確。因此專家指出,只要ALT正常或輕度升高的丙肝患者體內的丙肝病毒核酸呈陽性就可以對其進行抗病毒治療。這一點與對待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做法不同,因為國內外專家一致認為,可暫時不對ALT正常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進行抗病毒治療,而只需要對他們進行密切的觀察和隨訪。
我國的丙肝病毒感染率高達3.2%,目前全國可能有3700~4000萬丙肝病毒感染者。如果將這些人全部視為丙肝患者,並采用干擾素對他們進行抗病毒治療顯然是不現實的。專家指出,對ALT正常的丙肝病毒攜帶者應首先為其做肝髒活體組織學和病理學檢查,一旦證實其存在肝髒慢性炎症或肝纖維化,即可對其進行抗病毒治療,而對肝髒只有輕微炎症或無明顯纖維化者可不進行抗病毒治療。雖然進行肝髒活體組織學檢查是一種很安全的檢查方法,但它畢竟對患者有一定的損傷性,所以大多數患者是難以接受的。但這並不是說,不做肝髒穿刺檢查的丙肝病毒攜帶者就不能進行抗病毒治療了,只是在對其進行抗病毒治療時應注意以下幾點:①單純的丙肝病毒抗體(抗-HCV)呈陽性,而丙肝病毒核酸呈陰性的丙肝病毒攜帶者,若其ALT正常,則不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因為此時其體內的丙肝病毒可能沒有進行復制。②接受抗病毒治療的丙肝病毒攜帶者,其丙肝病毒核酸必須呈陽性(若經一次檢查其結果是丙肝病毒核酸呈陽性即可確定,但若經一次檢查其結果是丙肝病毒核酸呈陰性則並不能完全排除該患者有丙肝病毒感染,所以還要進行復查)。③丙肝病毒攜帶者可做腹部B超檢查,若發現有肝損傷,則可進行抗病毒治療。④丙肝病毒攜帶者可做血清肝纖維化指標檢查,在檢查中如透明質酸(HA)、血清Ⅲ型前膠原肽(PCⅢ)、層黏素(LN)、Ⅲ型膠原(PⅢP)等指標增高則可進行抗病毒治療。
需要說明的是,對丙肝進行抗病毒治療的藥物比較單一,只有干擾素一種,而利巴韋林只是治療丙肝的輔助性藥物,不可單獨應用於丙肝治療。ALT正常的丙肝病毒攜帶者可盡量選擇長效干擾素聯合利巴韋林進行抗病毒治療。使用這種方法療效確切,但由於藥價較貴則難以普及。而若選用普通干擾素進行治療,則需加大劑量,每次不應少於500萬單位,療程也不應少於48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