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前,吳女士到單位定點醫院參加體檢,但醫院將她的乙肝體檢報告直接交給了單位。為此吳女士起訴醫院索賠5萬元,理由是醫院擅自洩露自己的體檢結果侵犯了人格權和隱私權。昨天,記者從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7年8月,吳女士在某報社辦理入職手續,同時被通知到定點體檢醫院做入職體檢。同年8月15日,體檢醫院出具“乙肝陽性”的體檢報告,並將體檢報告直接出具給她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吳女士隨後在地壇醫院進行再次體檢,結果為陰性並出具權威報告,才得以錄用。
法院認定,吳女士按照錄用單位的要求,到醫院進行入職體檢,醫院根據與報社之間簽訂的廣告互換合作協議,對吳女士進行體檢後,將其體檢報告交給報社人力資源部,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並非擅自或違法公布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未構成對吳女士人格權的侵害。